祝春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国有企业法人入狱多年不变更法人长期影响企业运营的建议》收悉。非常感谢您在百忙之中关心和支持我省国资国企改革和发展工作,您所提的问题指出了法定代表人履职情况对国有企业合规运营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影响。我委对该建议办理高度重视,会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研究,现将有关建议答复如下:
一、关于国有企业内涵及管理体制
(一)国有企业内涵。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第四条规定,国有企业是指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主要包括‘’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 的国有全资企业;本条第(一)款所列单位、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本条第(一)、(二)款所列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对于国有持股比例不超过50% 且不具有实际控制力的参股企业,主要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等文件明确参与重大事项决策管理,表达国有股东意见。
(二)国有企业管理体制。《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第四条规定 “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实行由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根据国家所有、分级负责的原则,目前省政府国资委代表省政府对有关省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各市级国资监管机构代表市政府对市属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二、关于变更法定代表人相关规定
(一)入狱不适宜继续担任法定代表人规定。2024年7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十条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二)变更法定代表人程序规定。《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由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签署”;《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市场主体实行实名登记。申请人应当配合登记机关核验身份信息”;《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 “在办理登记、备案事项时,申请人应当配合登记机关通过实名认证系统,采用人脸识别等方式对下列人员进行实名验证: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负责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成员、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市场主体登记联络员、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指定的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因特殊原因,当事人无法通过实名认证系统核验身份信息的,可以提交经依法公证的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或者由本人持身份证件到现场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市场主体更换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负责人的变更登记申请由新任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负责人签署”。
(三)变更法定代表人提交材料规定。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要求,变更法定代表人需要提交以下材料:《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提交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其中股东变更登记无须提交该文件,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不涉及的可忽略;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上签字确认;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法定代表人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股东会决议、股东决定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三、关于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建立常态化沟通机制
省政府国资委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建立常态化沟通协同机制。经多次沟通,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答复,国有企业原法定代表人因入狱等原因无法履职的,该国有企业可到登记机关线下窗口按《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提交材料,相关自然人配合实名认证(原法定代表人无需认证),变更过程中不需要国有企业提交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任何材料。
四、工作建议
非常感谢您对我省国资国企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您提出的问题及建议,我们会积极采纳,进一步加强对省管企业的监督管理。也建议您在后续提议中,补充更详细更具体的企业案例,以便我们有针对性地解决问题。同时,您也可以和国有企业所属国资监管机构进行沟通对接,省级国资委可随时提供相关政策指导。希望您以后能提出更多更好的宝贵意见,共同推动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
2025年8月25日
联系单位及电话:省政府国资委企业改革处 0371-65507082
联系人:齐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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